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曾安國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浩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
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第28條之2 第1 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
)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
定額數,加徵1/7 ,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
,以百元計算。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5,936元,應徵收
執行費287 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