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8年度,7號
HLDA,108,行執,7,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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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曾安國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浩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
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第28條之2 第1 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
)5,000 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第1 項原
定額數,加徵1/7 ,亦即每百元徵收0.8 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
,以百元計算。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5,936元,應徵收
執行費287 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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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