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9號聲 請 人 邱富原 上列聲請人與楊政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政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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