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胡清誥
上列聲請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 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 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 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 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故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 執行。又停止執行之目的在於藉由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以 避免因其執行對受處分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準此,對行 政機關之非行政處分行為,即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次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 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 或申請停止之。」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住宅登記為胡銘傑(聲請人之○)所有,供聲請人居住使用 。聲請人將客廳開放供老弱殘障60歲以上老朋友免費歡唱, 供食品、花生、瓜子、餅乾、沙其馬、苦瓜排骨全免費,被 政治人物說視聽酒店加重開罰,一年約新臺幣(下同)400 萬。住宅區以商業法開罰合理嗎?該住宅內部禁止吸菸、喝 酒,是酒店嗎?隨意樂捐100元有營業嗎?一案一罰,對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法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案) 聲請人全勝,也罰了1,080元,應該也結案了,沒完沒了, 車輪戰聲請人一人。民國107年1月15日娛樂稅訴訟(應係指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92號娛樂稅事件),(107年4月20日) 公佈,LKK(指設於前址之LKK聯誼會)聲請人無營業,新北 市政府通知政治人物,來電聲請人,接「我才看你沒營業」 ,4月12日判決,無營業變成駁回,可見以政治介入司法。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強制執行,有寄2份判決書,1份給聲請 人,1份行政執行署聲請人9萬元全家伙食費、胡銘傑24萬、 30萬元工務局拿走,城鄉局拿走12萬元,前上所述全事實, 罪有那麼重嗎?現在建築法(案件)又假扣押13萬,是要把 小老百姓逼死嗎?高院通知全撤銷,又來假扣押,合法嗎? 請法官裁決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6年5月22日,以新 北工使字第1060920590號函對聲請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規定之行為,裁處30萬元罰鍰確定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新北分署(以下簡稱為新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署 於108年5月8日向聲請人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核發(新 北執和106罰專00000000字第1080261153A號)執行命令,聲 請人不服而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然前開執行命令乃禁 止聲請人在執行債務(132萬6,793元)範圍內收取金融機構 帳戶存款債權之扣押命令,則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核係對 於執行機關即新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命令不服,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