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聲 請 人 傅貴泰 上列聲請人與陳美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381574) 之提示日(不得早 於本票之發票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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