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82號
PTDV,108,司促,678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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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育涵雷淑靜雷菀𨛯雷心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8 年1 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
  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7.2 計算利
  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
  行利率資料)。
三、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四、請更正債務人雷菀之姓名應為「雷菀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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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