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育涵、雷淑靜、雷菀𨛯及雷心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8 年1 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約定事項所載,計息之利率應隨時依社理事會所規
定之利率更動,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7.2 計算利
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社理事會規定之現
行利率資料)。
三、請提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四、請更正債務人雷菀之姓名應為「雷菀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