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慶分
上列聲請人與蔡鍾昭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是否僅為蔡鍾昭妹?或亦
向蔡德欽之繼承人請求?如僅向蔡鍾昭妹請求,則為何聲明
載「連帶給付」?若有誤繕,請更正。
二、承上,如向蔡德欽之繼承人請求,則應提出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蔡德欽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被繼承人蔡德欽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查詢回覆函。
三、又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票款,則請釋明違約金
(滯納金)之請求權依據。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