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歸鴻吉、羅法尼耀‧中豪、歸逢儀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提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如法定代理人係周宗揚,應更正本件
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
、小章。
二、經查相對人歸逢儀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蘇國慶或其全體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
通知書、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六、提出蘇國慶、阮玉蘭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之查詢回覆函。
七、陳報蘇國慶怠於行使權利之事實理由及證明文件。
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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