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13號
TYDV,108,司票,1213,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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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呂英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江孝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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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