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呂英彰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江孝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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