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珮緹即林木盛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8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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