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靜玲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坤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7 年度鳳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