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7年度,579號
FSEV,107,鳳補,579,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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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靜玲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坤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民國107 年度鳳救字第1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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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