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救字,107年度,15號
FSEV,107,鳳救,15,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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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周柏廷即立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 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案件概述單、審查表 等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 ,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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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