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呂黃枝美即嘉緯企業社
被 告 遠見經濟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芝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19622 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