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707號
KSEV,107,雄補,1707,201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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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鄭美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6,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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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