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黃氏青海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氏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000元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
雄救字第12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