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鄒景騰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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