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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705號
KSEV,107,雄補,1705,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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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鄒景騰 
被   告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7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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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