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
原 告 羅琳即全壘打學生雜誌社
被 告 朱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