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45號
原 告 賴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5,416 元、提
撥勞工退休金195,000 元,依前開規定,原告顯屬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0,416
元(計算式:135,416 +195,000 =330,416 ),本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 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114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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