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635號
KSEV,107,雄補,1635,201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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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李建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
癸○○、子○○、丑○○、寅○○、卯○○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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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