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631號
KSEV,107,雄補,1631,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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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31號
原   告 黃靖嵐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然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113 號),並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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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