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1524號
KSEV,107,雄補,1524,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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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軒偉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13 元,應繳第
  1 審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420 元(計算式:8,920 -500 =8,420 )。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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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