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2280號
KSEV,107,雄簡,2280,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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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羅琳即全壘打學生雜誌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敏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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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