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821號
KSEV,107,雄簡,1821,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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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8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旺森、蘇**等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 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18 號參照。是分割共有 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分 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被告,即共有人全體為 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查起訴狀載明原告對被告 蘇旺森有債權存在,被繼承人「蘇**、蘇**」已死亡, 被告蘇旺森與被告「蘇**等11人」共同繼承遺產,是原告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蘇**」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 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二)依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所示補正正確之被告「蘇**等11 人」名住址及正確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二、共有物分割係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之規定,共有之 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 ,不得為分割共有物,本件分割共有物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 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告 蘇**等之全名及住址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 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 補正上開一之( 一) ( 二) 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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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