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車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7年度,1598號
KSEV,107,雄簡,1598,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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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朱秀華 
被   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訴訟代理人 韓岡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款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間有委託叫車之合作關係,被告前於民 國107 年5 月6 日委託伊派車至南投一日遊,積欠車資新臺 幣(下同)12,000元及兩箱礦泉水費用200 元;其後復於同 月20日委託伊叫車至台中及中台禪寺一日遊,積欠車資12,0 00元,合計共24,200元未為給付。又被告曾委託伊代為尋覓 遊覽車買主,被告並承諾成交後每台車給付伊20,000元之服 務費,經伊從中促成8 台車售出,被告應給付160,000 元之 服務費,為此乃依兩造間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84,2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 利息。
二、被告辯以:否認與原告間存有每賣出一台車即給付20,000元 服務費之協議;又伊雖曾於107 年5 月6 日及20日請原告派 車2 次,但其中107 年5 月6 日那次係由顧客直接將費用交 予司機完畢,而5 月20日那次之叫車款雖尚未給付,但當初 說好的金額是11,000元,並非原告主張之12,000元,本件原 告主張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 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 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著有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派車費24,20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曾於107 年5 月6 日及20日先後2 次委託其 派車乙節,業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卷第46頁背面) ,是被 告確有於上開2 日期委請原告派車,應可認定。原告雖主 張其與被告議定之派車費用為每趟12,000元,且被告於10 7 年5 月6 日當天還叫了2 箱水,金額200 元云云,被告 則予以否認,並辯稱議定之派車費用為11,000元,原告就 派車費用12,000元及2 箱礦泉水之約定,既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尚難採憑,而應僅以被告所辯之每趟11,000元為可 採。又被告嗣後雖辯稱依公司內部對帳單,僅107 年5 月 20日該次派車未尚未付款云云,並提出車行對帳明細表、 ○○○旅行社有限公司證明單、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 見卷第40頁、52頁、53頁) ,惟此部分則為原告所否認, 依前開判例意旨,此部分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然依被 告所提出之證明單、對話記錄均係107 年6 月10日○○○ 旅行社麥寮至金山之車趟,日期與原告主張之107 年5 月 6 日不符,而被告嗣後復翻異改稱委請原告派車時間確為 107 年6 月10日,亦無可採,本院自無從據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從而,原告未能證明兩造有派車12,000元之約定及 被告確有叫兩箱水等事實,而被告則未能證明107 年5 月 6 日之車費業已給付完畢,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所得請求之派車費應為22,000元( 即11,000元×2=22,000 ),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服務費160,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約定每台售車服務費20,000元,其已幫 被告賣出8 台,被告應給付160,000 元云云,被告則予以 否認,而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始終未提出任何證據,其此 部分主張亦無可信,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均屬無據,應 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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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