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535號
原 告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群鶯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 告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寶龍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