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7年度,607號
FYEV,107,豐補,607,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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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607號
原   告 乾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豆咖啡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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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豆咖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乾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