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07年度,446號
FYEV,107,豐司調,446,201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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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桂東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桂東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詎相對人李桂東竟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2日,將系爭 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德 蓮,相對人李桂東竟於財務困難之時間點,將系爭不動產以 夫妻贈與方式移轉予其配偶即相對人羅德蓮,相對人間之贈 與行為與相對人李桂東無法清償債務之時點具有密接性,顯 見其繳款能力已有問題,可見彼等恐係為避免相對人李桂東 因債務問題,致其系爭房地持分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為脫產 之行為,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相對人羅德蓮將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 人李桂東名下所有云云。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 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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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