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永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緝字第1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永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物,造成他 人尋回物品之困難,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 不可取,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侵占之 財物業經發還告訴人領回,暨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 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