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6年度,98號
HUEV,106,虎簡,98,20181121,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98號
被   告 廖信雄 
      廖百祥 

      廖國裕 

      廖志誠 
      廖貴賢 
      廖能潤 
      廖能慎 

      廖能杉 

      廖淑婞 

      廖淑惠 

      廖能保 
      廖灯桂 

      廖能豐 

      廖炎河 
      廖寬陸 

      廖宥錠(原名廖寬林)


      廖能輝(即廖蘇鋆之繼承人)

      廖昭美(即廖蘇鋆之繼承人)

      廖峯賦 

      廖章呈 
      廖林美智(即廖年渺之繼承人)


      廖柏虞(即廖年渺之繼承人)

      廖柏群(即廖年渺之繼承人)


      廖柏青(即廖年渺之繼承人)


      廖玫寧(即廖年渺之繼承人)


兼上二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楊  
被   告 廖林秀春
訴訟代理人 廖富本 
      廖重達 
被   告 廖光源 
      廖能萬 
      廖國男 
      廖俊發 
      廖崑宏 

      廖清泉(即廖蘇鋆之繼承人)


      廖鍾受 
      廖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雲院忠民虎甲一百零六虎簡字第九八號函囑託之鑑價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 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5日發函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鑑定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各共有 人所分得土地之價值,及各共有人間應互相找補之金額,因 事涉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間於原物分配後應相互補償之 金額之重要爭點,經本院通知原告繳納,原告迄未繳納,嗣 本院乃於107 年11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 納鑑價費用,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預納,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茲因原告不預納鑑 價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墊支如主文 所示鑑價費用,如逾期不為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