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送達代收人 陳宥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國宏與被告謝瑞涼即長運工程行間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