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7年度,362號
HLEV,107,花補,362,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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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送達代收人 陳宥嘉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陳國宏與被告謝瑞涼即長運工程行間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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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