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7年度,412號
HLEV,107,花簡,412,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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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花簡字第412號
原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呂玉枝 
訴訟代理人 沈淑琴 
      王美玲 
被   告 林秀冬 
      莊玉妹 
      莊雅惇 
      莊文全 
      林秀英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駿傑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駿毫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凱文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公同共有之花蓮縣○○鎮○○○段○○○○地號土地,應按被告林秀冬莊文全莊玉妹莊雅惇各五分之一,被告林秀英莊駿傑莊駿毫莊凱文各二十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莊雅惇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雅惇積欠原告使用牌照稅及執行費新臺幣 54,895元,其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花蓮縣○○鎮○○○段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告為被繼承人莊正田之繼 承人,系爭土地乃因莊正田死亡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以放領 為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然被告莊雅惇怠於辦理系爭土地分 割,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164 條代位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之系 爭土地准予分割,並按被告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欠稅查詢



情形表、被告莊雅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花蓮 縣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稅額繳款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異動索引、個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見卷第9-30 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辦理所有權登記之相關資料 在卷可佐(見卷第94-10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 酌,依前開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㈡、按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 與而消滅。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 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 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 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 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莊雅惇有前開債權存 在,且系爭土地為被告公同共有,而被告公同共有之權利為 其遺產,被告均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系爭土地登記為 公同共有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 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被告莊雅惇怠於行使終止公同 共有關係,及分割共有物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進行拍賣程序 換價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分 割共有物,應屬有據。
㈢、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 平裁量。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共有情形、經濟效用等情事, 認其分割方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為適當。準此,原告請求依被告應繼分比例,即被告 林秀冬莊文全莊玉妹莊雅惇各5分之1、被告林秀英莊駿傑莊駿毫莊凱文各20分之1之比例,將系爭土地分 割為分別共有,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莊雅惇怠於行使對系爭土地請求分 割之權利,為保全其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分割方法則為依被告林秀冬、莊 文全、莊玉妹莊雅惇各5分之1、被告林秀英莊駿傑、莊 駿毫、莊凱文各20分之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五、本件訴訟係因被告莊雅惇積欠債務未清償,原告為保全債權 而提起,應與其餘被告無關,其餘被告僅因係公同共有人而 列為共同被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由被告莊雅惇單獨負擔本件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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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