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48號聲 請 人 林于鉦 林哲羽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建煌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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