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龔志成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2、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
理人者,其姓名...。」,經查原告起訴狀登載被告機關代
表人有誤,應予補正(例如:石發基)。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行政簡易訴訟
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
予補繳。
三、原告除應於旨揭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以外,其餘應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及繕本(補正後起訴狀之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
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