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77號
KSDA,107,簡,77,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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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龔志成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
  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2、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
  理人者,其姓名...。」,經查原告起訴狀登載被告機關代
  表人有誤,應予補正(例如:石發基)。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行政簡易訴訟
  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
  予補繳。
三、原告除應於旨揭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以外,其餘應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及繕本(補正後起訴狀之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
  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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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