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82號
KSDV,107,訴,682,2018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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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崑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政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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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