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 告 郭怡萍 原告與被告林秀美、馮勝卉、馮志芳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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