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85號
KSDV,107,補,1585,20181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郭怡萍 

原告與被告林秀美、馮勝卉、馮志芳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