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71號
KSDV,107,補,1571,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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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益 
被   告 李至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44,938元(即原
告主張依訴之聲明所示剔除被告李至虔受分配金額後,其可得增
加分配之金額,此為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
,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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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