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54號
KSDV,107,補,1554,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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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陳光隆 
原告與被告林約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64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7 年度救字第17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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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