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陳光隆
原告與被告林約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64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7 年度救字第171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