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甘棠
被 告 楊秀英
曹貴美
楊英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7
35,065元、美金296,230 元、人民幣3,013,186 元,訴訟標的金
額為36,407,052元【計算式:13,735,065元+美金296,230 元 ×
30.935(訴訟繫屬日民國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人民幣3,013,186 元×4.483 (107 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即
期賣出匯率)=36,407,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40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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