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45號
KSDV,107,補,1545,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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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甘棠 


原告與被告楊秀英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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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