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康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甘棠
原告與被告楊秀英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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