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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