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17號
KSDV,107,補,1517,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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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紹堯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6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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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