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胡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黎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7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6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