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03號
KSDV,107,補,1503,201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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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胡志偉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黎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7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6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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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