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首善社區
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58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各應徵如附表所示
之裁判費,扣除前已各繳之 500元後,應繳納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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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319,550元 │14,068元 │13,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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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1,999,620元 │20,800元 │20,30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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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33,8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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