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消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412號
KSDV,107,補,1412,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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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胡詩梅律師


被   告 林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203 元(
即原告陳報可獲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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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