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許敏哲
訴訟代理人 郭忠護
被 告 吳柏宗
許桂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計算式: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16,000,000元×被告二人債
權額比例共2/4=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