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張介平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轉清算程序事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
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
幣2,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