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69號
KSDV,107,消債更,169,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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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莊勝傑


代 理 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向凱基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10 6 年3 月起,分150 期,利率7 %,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 )11,954元。然未曾償還即不得已毀諾,爰聲請准予更生等 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 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0 號卷,下稱調卷,第6 頁)、信用報告(調卷第7 至9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 4 年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調卷第10至12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28至 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案卷第30頁)、戶籍謄 本(本案卷第40頁)、UBER司機之截圖網頁(本案卷第51頁 )、汽車出租單(本案卷第52頁)、代僱駕駛合作契約書( 本案卷第53頁)、租車費用收據暨租賃小客車行照(本案卷 第54頁)、存摺(本案卷第61至6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70至71頁)、 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72頁)、收入證明 切結書(本案卷第100 頁)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6 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49-1頁)在卷可參 。
㈡經核,聲請人於106 年間協商成立後未曾繳款,最大債權銀 行凱基銀行於106 年4 月10日報送毀諾(見本案卷第87頁凱 基銀行陳報狀暨協議書等),而聲請人於協商時,切結每月 收入為40,000元,有聲請人協商時之收入切結書可考(見本 案卷第93頁),而聲請人稱因不諳協商程序,實無法繳納協 商款項等語(見本案卷第99頁),復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6 年1 月至5 月間投保於歐菈國 際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21,009元(見調卷第6 頁背面), 縱以聲請人斯時收入為自陳40,000元,扣除當年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即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6 年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12,941元及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詳如後述)後,僅餘1, 177 元(計算式:40,000-12,941×3=1,177),顯已無法 負擔每月11,954元之還款金額,難以期待聲請人依約履行, 應屬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並無違常。是聲 請人所稱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揆諸前開論述,自應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聲請人主 張其於與債權銀行達成前開協商結論後,已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尚屬可信。
㈢次查,聲請人於104 年至106 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856,489 元、590,993 元(均為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0 元,另其自陳105 年7 月至106 年12月有任職歐菈國際有限 公司之薪資共540,000元,名下有2007年出廠之LEXUS汽車及 2013年出廠之納智捷汽車各1 部,勞工保險於106 年5 月15 日自歐菈國際有限公司退保。又聲請人自101 年4 月起任職 於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嗣為協助其配偶潘○○經營歐 菈國際有限公司而於105 年7 月8 日自歐萊德公司離職,再 自107 年1 月起改擔任UBER司機,自陳每月營業額為60,000 元,扣除租車費用及油資等成本後之淨收入為30,000元等情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歐萊德公司薪資明細暨離職 申請書、UBER司機之截圖網頁、汽車出租單、代僱駕駛合作 契約書、租車費用收據、行照、收入證明切結書及本院依職 權調閱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調卷第 6 頁、第10至12頁、本案卷第14至25頁、第49至54頁、第10 0 頁)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 ,審酌聲請人現年34歲,104 年及105 年度於歐萊德公司平 均每月所得分別為71,374元(計算式:856,489 ÷12個月= 71,374,本件均係採四捨五入計算)、92,096元(計算式:



570,993÷6.2個月=92,096),如以其切結目前擔任UBER司 機之每月淨收入為30,000元,實屬偏低,本院認聲請人之償 債能力至少以60,000元計,較為妥適,至於實際收入數額及 清償能力,於進入更生程序時再為詳查。
㈣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須扶養3 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 費共5,000 元。經查,聲請人與配偶潘○○育有之長子莊○ ○係103 年生、長女莊○○係105 年生、次女莊係106 年生 ,3 名子女於105 年至106 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均 無財產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 調閱稅務105年度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 (見本案卷第35至41頁、第46至47頁)。扶養費用部分,參 照民法第1118條、第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 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自 非與一般人難謂為相當。按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 活費標準,係依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按照政府近 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 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等支出)60%訂定;而財政 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 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 惠之性質,故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評估聲請人所列必要生活支出是否為當,相較以綜合所得 稅扶養免稅額計算,更為適切、公允。準此,本院參酌衛福 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 年度高雄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 證明者外,聲請人所應負擔其未成年子女每月之扶養費自宜 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是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 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本院認即應以107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之最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由聲請人與其配偶共同分擔後 ,聲請人負擔3 名子女每月之扶養費即應以19,412元(計算 式:12,941×3÷2=19,412)為度,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 扶養費共5,000元,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係屬合理。 ㈤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聲請人陳稱其與配偶及3 名 子女共同租屋居住,每月房租14,500元至17,000元,此有房 屋租賃契約書3 份在卷可稽(本案卷第73至77頁)。本院考 量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 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 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 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107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 為12,941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 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



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 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 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 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 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60,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 ,扣除每月子女扶養費5,000 元、個人必要生活費12,941元 後,餘42,0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215,640 元( 參調卷第35頁背面,共3 家金融機構債權合計1,390,640 元 ,及調卷第35頁背面乙○○○385,000 元,另有民間債權人 甲○○、台新大安租賃公司及和潤企業公司依債權人清冊所 載分別為24萬元、60萬元、60萬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 月攤還結果,如不計利息,需至少6 年(計算式:3,215,64 0 ÷42,059÷12=6.4 )始能清償完畢,已逾本條例第53條 第2 項第3 款所定6 年清償期,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 限顯然更長,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五、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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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