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7年度,139號
KSDV,107,審勞訴,139,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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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39號
原   告 杜德稼 
      林榮德 
      陳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炬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三人各請求被告給
付金錢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
法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7,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790元後,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左列請求金│請求金額其│應繳金額│
│號│    │(A)    │額之應徵裁│中薪資部分│(D)  │
│ │    │      │判費金額 │,暫免徵裁│    │
│ │    │      │(B)   │判費1/2 金│    │
│ │    │      │     │額(C)  │    │
├─┼────┼──────┼─────┼─────┼────┤
│⒈│杜德稼 │ 259,692元 │ 2,760元 │  500元 │ 2,260元│
├─┼────┼──────┼─────┼─────┼────┤
│⒉│杜德稼 │ 260,603元 │ 2,870元 │  500元 │ 2,370元│
├─┼────┼──────┼─────┼─────┼────┤
│⒊│陳崑霖 │ 351,514元 │ 3,860元 │  500元 │ 3,360元│
├─┴────┼──────┼─────┼─────┼────┤
│總    計 │      │     │     │ 7,990元│
├──────┴──────┴─────┴─────┴────┤
│備註:應繳金額(D)=(B)-(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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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