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610號
KSDV,107,司票,5610,2018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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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
 
聲 請 人 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永陳春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陳春蘭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陳春蘭及相對人陳忠
  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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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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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