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10號
聲 請 人 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永、陳春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陳春蘭住所或居所,並提出陳春蘭及相對人陳忠
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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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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