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85號
KSDV,107,司拍,385,2018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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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吳法頤
相 對 人 黃發龍(黃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莊黃寶彩(黃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雅雪(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偉豪(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月嬿(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偉福(黃陶、黃春滿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陶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台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9月9日,並以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4年8月 1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黃陶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之債務人黃陶於民 國96年1月31日死亡,其所有不動產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 黃發龍莊黃寶彩及案外人黃春滿共同繼承,而黃春滿於民 國100年4月17日死亡,由其子女黃雅雪黃偉豪、黃月嬿、 黃偉福代位繼承,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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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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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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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旗津 │中興 │ │000-0000 │ │14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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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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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