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74號
KSDV,107,司執消債清,74,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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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瀾駰即王美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高雄市嗎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肇麟
債 權 人 高雄市活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坤福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於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投 保、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已於民國104年7月 29日(已逾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2年)解約而失效,有債務 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95年 出廠之機車車齡已12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 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 人壽、遠雄人壽保單,而新光人壽保單未到期保費175元、 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3,63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 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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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