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62號
KSDV,107,司執消債清,62,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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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秋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之等值現 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 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 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公告、 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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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