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秋鳳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之等值現 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 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 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 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公告、 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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